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检察业务,承担西安市高陵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简称“侦协办”)、小鹿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创建“小鹿灯”未检工作品牌和“护航鹿”知识产权工作品牌,负责常态化扫黑除恶、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等工作。业务对应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一部(普通刑事检察,扫黑除恶)、二部(重大刑事检察)、三部(职务犯罪检察)、四部(经济犯罪检察)、九部(未成年人检察)五个条线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法院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审判程序不合法或者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将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以及提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编辑 | 李霞 校对 | 潘艳丽 审核 |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