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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 2020-06-09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做出结论的;

  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的,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实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按指印;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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