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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放狗咬民警 妨害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0-09-22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权威,以暴力等形式妨害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近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因家庭矛盾将其妻子(宋某)打伤。随后,宋某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传唤黄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辱骂民警且拒不配合,并叫其弟前来助阵。经民警对黄某多次警告无效后强制传唤,黄某仍不配合,其弟弟也直接将身体挡在警车门前,阻挡民警带离黄某。在这一过程中,二人使用暴力将民警打伤,黄某还指使其弟弟将家中所养的德国狼犬放开,试图攻击民警。

  【检察官释法】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认真审查案件信息,认为被告人黄某及其弟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及其弟弟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黄某弟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后经高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黄某兄弟二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二人一年四个月十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服从警察的指示,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面对警察执法,务必要配合,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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