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在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一民房开设作坊,将其他品牌味精和食用盐作为原料混合,使用某品牌味精注册商标包装袋、包装箱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被告人尤某某明知刘某某制作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味精,向刘某某销售假冒味精注册商标包装箱。经该注册商标所有权公司认定,刘某某销售的味精、味精包装袋、包装箱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庭审期间
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就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对两名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以此为戒绝不再犯。该案经审理后,未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下一步
高陵检察院将持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依法打击侵犯企业权益犯罪
推动检察机关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活动走深走实
文、图 | 魏省国
编辑 |李霞 校对 |李于琛 审核 |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