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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所有人,买卖个人信息 获小利摊大事

发布时间: 2021-08-13
  

众所周知

  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就是需要有大量的银行卡等支付账号

  作为资金流转的通道

  一些法治意识淡薄、渴望不劳而获的人以买卖个人信息为“主业”,办理各种银行卡售卖给诈骗犯罪分子。

   近日,高陵检察院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经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谋取经济利益,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并出售给上线。其中A卡在一个月时间内,流水金额为450万余元;B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经被害人报案,此卡被冻结;C卡流水金额为43万余元。王某出售“四件套”从中获利2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尝到“甜头”后,再次从李某、贾某某处共收购5套“四件套”,售卖给上线,从中获利1000元。

  检察官释法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真实案例警示大家,切勿贪小利,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防止他人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 打击违法犯罪,人人有责。在发现他人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备注: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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