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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莫让酒杯变“酒悲”

发布时间: 2024-01-30

 

三五好友相聚,饮酒助兴在所难免,但酒后目无法律,冲动行事,做出其他的疯狂举动,甚至由此引发刑事犯罪,害人害己,就得不偿失了。

案例回顾

20234月,王某某和朋友在鄠邑区某烧烤店吃饭喝酒时,因琐事和邻桌的张某某等三人发生争执,酒后的王某某随后叫来刘某某、段某某、石某某等人用拳脚、啤酒瓶、塑料椅子等物殴打张某某等人,致张某某等三人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其余一人伤情为轻微伤。日前,王某某、刘某某、段某某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鄠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酒是“粮食精”,也是“害人精”。饮酒需适量,过量饮酒不但不利于身体健康,还可能因情绪激动、不计后果发生酒后伤人等情况,更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大家,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醉酒不是挡箭牌,莫逞一时英雄,醉与罪的距离可能就在一线之间,切莫让今日的醉意阑珊,变成日后悔恨的犯意。

 

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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