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一天的中午,一名男子急急火火、满头大汗地来到案管大厅,张口就向我们要判决书。
案管部门负责案件查询的同志赶紧迎上前,让这名男子先坐下来,平复一下心情慢慢说。
事情是这样的,该男子是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前期在我院办理了案件查询手续,了解到案件已起诉至法院,这才没过几天就又来到案管大厅想了解案件的判决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权查询案件的程序性信息。查询内容包括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你要的判决书超出了我们的查询范围。”案管办的同志耐心的解答着。
“我是这个案子的被害人,为什么我没收到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案子是你们检察院起诉的,判决书为什么不能问你们要?”该男子情绪激动地说。
“你的心情我们能理解,但是判决书我们的确无法提供,来,我们一起查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一起查完法条后,该男子消除了案管部门故意不向其提供判决书的疑虑,情绪也平静了许多,临走时还向我们负责查询的干警道了谢。
今后,鄠邑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强化案管“窗口”服务职能,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向群众传递检察服务热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讲好案管“窗口”接待故事。
文字:王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