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承包某营业厅后,伙同员工王某、李某、刘某等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户办理的新手机号码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利,自己从员工的获利中抽取提成。经查,张某几人共获利8万余元。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以张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几人具有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情节轻重,判处张某等人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隐私堡垒,是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绝非可以任意交易的商品。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诈骗、骚扰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莫因一念之差为了眼前的利益,失去长久的自由。
文字:辛亚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