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宋大爷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以李某某挖鱼塘时将泥土填到其承包地旁边河道里,导致其栽种的花椒和桃树死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并排除妨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某自愿给付的500元,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宋大爷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申请再审依然被驳回。宋大爷遂向西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查看了申请理由和裁判文书,并调取了法院审判卷宗。在阅卷之后,认为宋大爷作为原告确实应担负举证责任,但案卷中仅有几张长满野草和枯树的照片,一张法官现场勘查图纸,确实无法反映河道填埋情况,也无法证明树的死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宋大爷确实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法官还去过现场,判决应该没有错误。按照审查情况,此案应该是按程序做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
但是承办检察官在写审查终结报告时却几经犹豫:结案虽然从司法程序上终结了这个案件,但是案件真的终结了吗?从老人多年的“放不下”来看,这个矛盾不仅不会随案终结,反而可能还会增加一份“意难平”。
几经考虑,承办检察官决定先去现场看看再做决定。经查看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向村干部了解情况,事情的原貌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宋大爷家的承包地与李某某承包地相邻,中间隔一条小河自然分界,河道古已有之,平时枯水期几乎无水,但河床低且宽,宋大爷家地早年受雨水浸润,靠小河边有部分垮塌,勤劳的宋大爷将河滩中垮塌处开垦耕种,并栽种了一排桃树和花椒树。
2010年左右,李某某开挖鱼塘将泥土填到了河里,双方即发生冲突。前些年雨季时,宋大爷栽于河边的桃树和花椒死亡,宋大爷认为是李某某填河所致,索要赔偿未果,村委会多次协调未能解决,后又引起信访和诉讼。了解所有情况后,承办人认为此案矛盾虽大,但属邻里纠纷,有和解可能,于是现场做起了调解工作。
经过现场核查死亡果树数量,分析原因,估算损失,释法说理,从国法讲到人情,最终双方在检察官和村干部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李某某向宋大爷赔偿2000元并现场履行到位,双方承诺息诉罢访再无纠葛,一场十来年的邻里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邻里之争,争的是利,争的是理,争的是气。检察官深入田间地头,与村委干部齐心协力,对症下药,以理服之,以法明之,以利导之,最终化解多年宿怨。虽是一桩小案,但体现了“如我在诉”的检察为民情怀,做实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呈现了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