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等二十八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彤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判决。
2020年6月,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平、赵某彤等二十八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收到判决书后,该院经审查,赵某彤一审庭审中对部分事实当庭翻供,不如实供述,而一审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赵彦彤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赵彦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附加刑,莲湖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事实情节有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案件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莲湖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对被告人赵某彤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判决,作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近年来,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强化审判监督意识和抗诉责任意识,提高审判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在办案过程中,严把审判监督质量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注重抗诉质量,确保抗诉效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赵某平、赵某彤等二十八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成功抗诉,体现了我院对刑事审判活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监督到位,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裴喆 张子骐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