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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 2019-01-23

   刑事诉讼办案期限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国家司法救助 

壹 刑事诉讼办案期限

1.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2.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3.审查逮捕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七日以内;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十五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七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七日以内。

5.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贰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职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辩护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翻译人员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侦查(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可自收到判决后十日以内、收到裁定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义务

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叁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翻译人员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补充鉴定和冲洗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

●提出申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义务

●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肆 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伍 国家司法救助

(一)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国家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且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的,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的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9.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三)哪些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赔偿、救助的;

7.申请主体系社会组织、法人。

(四)申请救助应当递交哪些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3.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证明材料;、

4.生活困难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6.救助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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