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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指南

发布时间: 2019-01-23

   刑事申诉

   怎样申请民事行政监督

   国家赔偿

 

壹 刑事申诉

(一)检察机关受理哪些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二)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原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原案件当事人: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姊妹。

(三)提出刑事申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刑事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

 3.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

(四)怎样写刑事申诉书

为了能更明确表达申诉人的主要申诉理由及请求,便于司法机关审查,一般应当载明申诉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具体要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五)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3.未成年人犯罪的;

4.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贰 怎样申请民事行政监督

(一)当事人向人民 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中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驶上诉权的;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驶上诉权的;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驶上诉权的;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驶上诉权的;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注: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参照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前置程序除外,即申请对行政生效裁判的监督不需要经过法院再审。)

叁 国家赔偿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赔偿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如下:

 

 

赔偿范围

赔偿义务机关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机关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机关

(三)刑事赔偿的免责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行驶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需递交哪些材料?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载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原案刑事诉讼终结的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证明原案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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