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偏偏有人不走正道
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
为扎实推动全市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落地见效,加大对侵犯企业权益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我院对一起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出庭支持公诉。
未央区检察院指控,吴某某系某食品销售公司销售专员,在其任职期间,与一水果批发市场签订水果代销协议,在对方将水果代为销售后,吴某某将代为销售的13 余万元销售款据为已有。直至案发,吴某某仍未将该笔销售款上交公司。虽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吴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