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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里的“大品牌”“夫妻档”制假售假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 2024-04-23

 

 

为常态化推进“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见行见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我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彭某某、袁某某夫妻二人,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租赁小作坊作为生产窝点,购入某品牌味精的同时,网购了知名味精品牌包装袋、包装箱,并在分装的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加入食用盐。后二人通过上门推销等方式向十余家调味品经销商销售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味精,销售数额达57万余元。20232月,公安机关将夫妻二人抓获,同时扣押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味精及制假材料若干。经该知名味精品牌公司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味精均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假冒产品。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扣押送检的味精中谷氨酸钠、氯化物不符合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标准要求。

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袁某某,生产的假冒品牌味精不符合产品品质标注标准,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提醒

商标不仅仅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主体有区分的功能,同时本身还附带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和商业信誉。一个广为人知的品牌,不仅仅代表着该商品可信赖的商业信誉,同时还蕴含着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为保护品牌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价值,因此,法律保护商标权使用的专有性。被告人为谋取利益,对相对低价的味精“改头换面”,不仅仅侵犯了某知名品牌味精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生产经营者,生财要有道,捷径不可取,如果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将法律法规抛之脑后,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最终只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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