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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打“假官司”成“真犯罪” 虚假诉讼不可为!

发布时间: 2024-02-23

 

220日,我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辖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利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军系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二被告人系兄妹关系。程某某曾向周某利出借资金。甲公司因无法清偿对第三人余某的到期债务,面临破产。为能在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保全公司资产,逃避债务,周某利、周某军二人合谋,捏造周某利及甲公司从乙公司借款3660万元的事实,并将程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作为案件证据。

20188月,乙公司以周某利及甲公司到期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程某某为从周某利处要回欠款,向法院予以虚假陈述,谎称其受乙公司委托,曾向周某利指定账户转账3660万元。

201810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周某利作为甲公司法人对乙公司应偿还本息共计7593万元债务。后乙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6月,余某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破产申请,同年12月,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1亿余元。

20215月,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6月,程某某意识到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遂要求周某军撤回债权申报,同时说服周某利、周某军向公安机关投案。

未央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利、周某军、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

以案释法

虚假诉讼,通俗讲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害诉讼制度和司法公信力,是对法律权威的恶意挑衅,此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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