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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三)

发布时间: 2020-07-30

《中国共产党政法条例》中“科学立法”

一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明确党对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重大举措”的决定权,形成党对科学立法方向的指引。《政法工作条例》通过从中央到地方,从决定到执行的权力安排,设定中共中央、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 在落实“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重大举措”方面的角色定位与工作任务,以引领立法规划和制度安排,推动立法目的的实现。根据《政法工作条例》的规定,“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贯彻落实’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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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法工作条例》明确党对政法工作政治思想方面的领导,形成党对科学立法精神的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的产生和发展从未离开过马克思主义的“武装”和“指导”,它为法治中国的建成和顺利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政法工作条例》在总则第 4 条中明确规定,政法工作要坚持马列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并在近一半的章节中都强调了政法工作应当以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精神为指导、为前提。马列主义中国化所产生的思想成果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以特定目的为指向的社会发展规律的总结,对于立法活动而言,它是最为明确的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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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政法工作条例》明确党对具体立法事项的领导,形成党对科学立法过程的指引。根据《政法工作条例》第 12 条,党委政法委员会一方面要“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事件和理论问题的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则要“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最终形成建议和工作意见,推动政法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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