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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小检普法剧场】吃“霸王餐”逃单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 2024-12-16

张某等人到王某经营的烧烤店就餐,餐后未买单并迅速逃离。王某发现后急忙呼喊张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赶,同时拨打电话报警。张某在逃跑过程中由于慌乱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两万余元。出院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因摔伤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被判败诉。

本案中,张某等人就餐后不结账就离开的行为侵害了店主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王某为防止事后无法追索餐费,便追赶张某等人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不存在过错。张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王某的自力救济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某不应对张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非法拘禁、暴力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让吃“霸王餐”的张某为其不诚信不文明行为买单,是对“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等错误认知的明确否定,有利于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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