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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4-27

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8件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

该案办理中,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组织行业专家、知产专家共同论证研判解决争议问题,帮助被害单位止损挽损,积极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的入选,体现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依法能动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切实将鼓励保护创新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实到司法办案中,为助力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和保障。


案例:李某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翻新产品  行刑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

 

【基本案情】

 

西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66日,实际控制人系李某明。

 

2019830日,李某明所控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某明所控公司)与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李某明所控公司向该铁路建设公司供应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生产的光纤数字传输系统、语音数字交换系统、通信电源等,其中包括1ZXCTN6180型号设备和4ZXCTN6150型号设备,价值共计672088.48元,用于某高速收费站项目,合同总价款21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明将其在互联网上以3.9066万元购买的带有“ZTE”商标标识的上述设备及合同中约定的部分配套辅材交付给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并收取第一期货款共计110万元,该款项主要用于李某明所控公司正常经营支出。

 

2019年底,中兴公司工作人员在配合高速公路干线设备升级改造时,发现上述5台设备非其公司生产。经鉴定:上述5台设备系回收旧产品重新拼装、翻新而成,不属于中兴公司整机出厂的正品,且中兴公司未授权李某明所控公司销售标有“ZTE”或“ZTE中兴”注册商标的产品。诉讼期间,李某明所控公司因决议解散被注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3月,中兴公司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为李某明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一)介入引导取证

 

2021423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发现该案存在以下争议:一是涉案设备已被李某明按废品处理,不具备质量鉴定条件,“伪劣产品认定”需进一步查明;二是涉案设备的主板等主要零件虽系回收的旧配件,但确属中兴公司出品,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需进一步核实。

 

检察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认为,通信设备属精密设备,其模块的组成和结构具有确定性,涉案设备中的主要部件虽系中兴公司出品,但并非该型号的确定部件,结构亦不相同,拼装翻新产品的物理属性与正品明显不同,且设备外壳及包装上的商标系仿制而成,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李某明销售的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同一种商品”,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明确行为性质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 bet36体育在线以下两方面证据收集:一是核实李某明是否确系中兴公司经销商;二是调查涉案设备来源、进货渠道及销售金额、李某明过往从业经历,确定其主观是否明知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审查逮捕

 

2021121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针对李某明所控公司是否具有中兴公司产品经销资格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公司曾于201411月通过网上注册成为中兴公司的注册经销商,后在20178月与中兴公司总分销商签订过两份销售订单,但该订单所涉销售设备与本案无关。案发时,李某明所控公司的经销资格已过期。审查逮捕期间,李某明辩解其在与铁路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时有明确告知对方提供的设备系串货,且其在互联网平台支付的金额仅是定金。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串货系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其他同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但李某明的产品来源显然不是其他区域的代理商。根据该互联网平台一般交易规则,未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全款的情况下,商家不会发货,且案发距离收货历时较长,李某明并未再支付其他款项,其辩解与一般交易惯例不符,不予采纳。同时,李某明所控公司曾作为中兴公司的注册经销商,签订过销售订单,对中兴公司的销售模式及产品价格应当知晓,可以认定其具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故意。20211222日,检察机关对李某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三)审查起诉

 

2022217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与被侵权公司建立联系,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积极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同步告知案件进展情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同时,积极向李某明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2022314日,检察机关对李某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四)处理结果

 

2022627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李某明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为人利用注册商标商品所使用的同类元器件对设备进行翻新,并在设备外壳、包装上伪造商标,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当结合翻新设备的售价、翻新设备来源渠道,以及行为人既往经历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丰富从业经历,对相关注册商标商品的正常销售模式有清楚认识,且以显著低于正常的价格收购并销售翻新设备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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