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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 2023-03-18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

其以雄浑巍峨之姿

横亘于中华大地之上

侧卧在古都身边

2023313日至19日,

是西安市第十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和雁检君一起

学习《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保护秦岭生态,守护绿水青山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该条例。

 

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典型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房地产开发;

(二)开山采石;

(三)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四)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

(五)新建高尔夫球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三)新建水电站;

(四)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

(五)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第八十一条  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二)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三)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非法野外使用明火;

(五)随意丢弃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共同参与,齐心守护

 

第八十六条  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均有制止或者向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均有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投诉、举报方式接到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行制止,移交有权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向社会公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投诉人、举报人。

 

让我们行动起来,

争当秦岭生态卫士,

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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