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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发布时间: 2023-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本“书”中有哪些亮点?对我们的生活又有哪些影响?跟随雁小检一起来看看吧!

1.“对号入座”入法,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法条链接】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亮点解读】

车票具有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旅客和承运人都应当遵守客运合同中的义务。旅客除了应当支付票款外,还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侵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民法典规定“对号入座”,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还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民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2.明令禁止高利贷,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法条链接】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亮点解读】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背后隐藏的高利贷问题衍生的暴力催收现象频发,给借款人、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危害。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民间借贷利率虽然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应界定为高利放贷行为,且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民法典增加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是规范借贷活动、促进借贷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3.对性骚扰说“不”,民法典为你撑腰!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亮点解读】

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现象,在公交、地铁、办公室等场所时有发生。性骚扰行为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民法典对性骚扰从规则层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什么是性骚扰、实施性骚扰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得每个受害者在权利救济时有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对准确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意义重大。同时规定了单位的预防义务,单位负有对性骚扰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义务,让受害人勇于对性骚扰说“不”!

4.明确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正常风险责任自担!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亮点解读】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民法典这一规定,对文体活动中因正常风险产生的侵权责任归属进行了明确划分,让责任承担更明晰公平,让“受伤即有理”没有市场。

民法典

让我们感受到了

为民情怀和法治温暖

让我们

自觉遵法守法

主动学法用法

让民法典与美好生活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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