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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法:莫把安全当儿戏,不顾危险忙挣钱

发布时间: 2023-12-23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增了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入刑,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我国首次将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被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那么,什么是危险作业罪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学习一下!

20234月,潘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注册公司,租用西安市雁塔区一废弃工地,购买3个油罐简易埋在地下用于非法储存甲醇燃料,放置3个柜机用于加注甲醇,雇佣杨某在现场非法向他人销售甲醇。55日,公安机关抓获潘某、杨某,当场查获存储甲醇用罐3个、甲醇84.14吨及加注甲醇的相关设备,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未安装防静电安全措施。经检测,查获物质甲醇含量为 99.636%。经评估认定,涉案甲醇储存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

6月,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潘某、杨某依法批准逮捕,随后对该二人以危险作业罪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潘某、杨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经营、储存高纯度甲醇燃料80余吨,经营、储存场地周围亦有散居居民及施工现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属于危险作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10月,经公开审理,雁塔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潘某、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温馨提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相关企业一定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危险作业的行为,要自觉抵制,共同监督。人民群众如果发现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及时举报,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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