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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讯】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彰显检察担当

发布时间: 2024-04-19
 

  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于2024年4月16日前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监督一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周至县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拒不执行报告、教育学习等规定,长期脱离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2月份,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赵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并依法送达县公安局。赵某某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将其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监督,于2024年4月1日向周至县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将赵某某收监执行刑罚,但公安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暂未将赵某某送交看守所执行。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踪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前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赵某某收监执行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赵某某送交看守所执行,共同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检察官普法: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也是刑,是高墙之外的附条件的“自由”,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将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依法予以追捕,并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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