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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禁止令”被适用
聚力当好 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引言
近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滥伐林木案宣判,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森林资源采伐、加工、买卖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该案系陕西省首次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中发出“缓刑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初,廖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制作棺材售卖牟利,雇佣工人在其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立木蓄积58.486立方米。该院受理这起滥伐林木案件后中审查发现,案发后,廖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又主动在原址上补植苗木1540株,用于生态修复。后检察官联系社区矫正中心对廖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中心认为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该院以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安康铁路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经安康铁路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宣告“禁止令”,禁止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森林资源采伐、加工、买卖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该“禁止令”随之一并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小讲堂
什么是“缓刑禁止令”
“缓刑禁止令”是源于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
“缓刑禁止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禁止令”的执行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违反“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适用“缓刑禁止令”的意义
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不仅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破坏森林资源,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对守护国家生态资源安全,提升社会环保法治意识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