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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开庭,门前普法” 共塑乡村环保法治新风尚

发布时间: 2024-05-2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近日,一起由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陕西省岚皋县乐景村公开开庭审理,村干部及部分村民旁听了庭审。

案情简介

  2023年农历八月至十一月(阳历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魏某某为防止农作物被野生动物损毁,在岚皋县石门镇乐景村六组泡桐湾(小地名)其耕地附近五处地点安装自制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共猎获野猪2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5只。经认定,魏某某自制的钢丝套属于禁用的工具,其安装钢丝套的五处地点中四处为禁猎区,一处为非禁猎区。

庭审现场

  秦岭南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猪2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5只,该案的刑事犯罪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认为,魏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民事双责同追。故检察机关建议对魏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5000元。法庭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做出判决。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情,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进一步释法明理,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呼吁大家“爱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为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安康作出应有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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