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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绿松石 刑事民事责任双追究

发布时间: 2024-06-18

  绿松石因其“形似松球,色近松绿”而得名,在五彩斑斓的宝石世界里,绿松石以其独特的色彩魅力,深受人们的喜爱,随着市场需求的激增,非法采矿行为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康市汉滨区早阳镇作为绿松石的富集地之一,更是成为了非法采矿者眼中的“宝地”。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康市汉滨区早阳镇慢坡(小地名)非法开采绿松石进行销售,销售数额人民币126000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再次在上述地点非法开采绿松石进行销售,销售数额121000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秦岭南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汪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绿松石,价值共计人民币247000元,二人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张某某、刘某、刘某乙飞别与刘某甲、汪某某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经查证属实参与非法采矿的销售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对张某某、刘某、刘某乙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三人与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应当在其参与范围内与被告人刘某甲、汪某某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秦岭南麓检察院以刘某甲、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加张某某、刘某、刘某乙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要求在其参与范围内与刘某甲、汪某某共同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该案在审理期间,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五名被告承担30000至70000余元不等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法院就刘某甲、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汪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禁止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买卖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官提醒: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所有权归属国家,国家致力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高效和可持续开发利用。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秦岭南麓检察院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将继续坚持刑事打击和生态修复并重,认真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结合,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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