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非法采矿一案公开宣判。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在汉滨区五里镇月河河道内(禁采区)使用铁铲人工采砂,并向他人出售牟利。2022年12月12日、2023年4月4日梁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采砂被汉滨区水利局行政处罚,2024年1月3日又在汉滨区五里镇月河河道内采砂被查获。
【案件意义】
河砂是河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度开采会导致河床下切,影响水生生物栖息地,破坏生物多样性。河砂的减少会降低河道的蓄水能力,加剧洪水灾害的风险,威胁沿岸居民的安全。盗采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还可能导致桥梁、堤防等基础设施受损,增加社会成本。每一滴水的清澈,每一粒砂的留存,都是自然赋予的宝贵财富。保护河砂资源,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盗采河砂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下一步,秦岭南麓检察院将充分发挥跨区划检察机关集中管辖环资类刑事案件的职能优势,扎实做好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把生态和法治理念融合贯穿于生态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既当好“护法卫士”,又做好“普法先锋”,用心用情用力守护“生态绿”,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