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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新型犯罪!不偷手机,只偷卡

发布时间: 2024-07-24
  有一类小偷不偷手机,专偷手机卡,这是什么操作?
  其实他们是为了“上手机口”赚钱,也就是通过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转接通讯信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获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一种犯罪!!!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4月,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引诱多名未成年人在彬州市各镇,以借手机打电话、喝水等为幌子,进入老年人家中,伺机盗窃、抢夺手机卡,后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手机卡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转接信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24年7月,王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释法
  “上手机口”是“两卡”犯罪中的新类型案件,且出现了作案低龄化,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充当“工具人”的新动向,需要警惕和关注。本案中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组织多人利用非法获取的手机卡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信号转接服务,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手机卡价值虽小,但如果被用于电信诈骗后,则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出售、盗窃、抢劫、抢夺手机卡并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的人员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检察官提醒:
  1.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诱骗对象,作为家长,要帮助孩子提高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约束好孩子,避免孩子参与到“两卡”犯罪中。
  2.发现自己的手机和手机卡被盗,第一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挂失、冻结手机卡,或直接前往营业厅办理手机卡挂失,避免手机卡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3.警惕村子里出现的陌生车辆和人员,如果发现他们形迹可疑,请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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