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认识到了滥伐林木的错误,感谢检察官让我通过生态修复弥补错误。”近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在查看林木修复情况时,当事人刘某某这样说。
2022年6月,刘某某因经济拮据,与吴某雇佣两名民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自留山上的杨树予以采伐,采伐过程中,被长武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林业部门鉴定,采伐区域为有林地,共采伐杨树68棵,采伐总蓄积量92.9590立方米。
2023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案件移送长武县检察院审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办案联动,针对刘某某、吴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主动协调林业行政部门就植被恢复方式及规模,种植时间及树种,林地清理及整地、技术要求、所需费用等出具生态修复方案;另一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刘某某、吴某转变认识主动认错,积极按照林业部门出具的方案栽植树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2023年10月8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刘某某、吴某滥伐林木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吴某按照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原地栽植204棵油松,或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费用8160元。
长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某某、吴某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目前,204棵油松已完成栽植,经长武县林业局验收评估合格。林业部门每年将对林木生长情况验收评估。
“该案的办理,是我院认真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强化生态环境机制建设,形成生态环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合力的体现。”办案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提醒
森林资源作为最重要的地表资源之一,不仅具备财产属性,更承载着厚重的生态功能。我国采取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除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之外,即便是对自己所有的树木进行采伐,也必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不仅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需要通过补植补种、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方式,在身体力行的生态护环境修复过程中,感受“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青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