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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须知

发布时间: 2020-09-27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头连着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头系着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联系困难群众的“直通车”、“连心桥”。

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做出以下几点说明: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里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救助的情形;

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咨询、申请方式

1.来电

可直接拨打029-34291802;也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逐一按“4”键、“7”键、“6”键转接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控申部门进行询问。

2.来信

符合救助情形的群众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收。

地址:长武县育才路

邮编:713600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2.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3.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5.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一般不予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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