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近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建立《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
该《机制》旨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执法办案标准,有效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共同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让人民群众更显著的感受到公平正义。
《机制》明确,对符合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机制》要求,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县公安局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十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十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县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适用速裁程序完成审判工作。
《机制》强调,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要用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平台,县公安局应在日常查处酒驾活动中,对所查处的酒驾案件统一建立台账,县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平台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共同提高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