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企业挽回损失,你们提出的增设‘线上+线下’门禁核验、建立专门废件设备管理、升级技防探头监控、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等建议,我们已全部采纳,整改后企业再未发生安全问题。”2024年7月9日,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涉案企业现状,某矿区服务公司负责人向检察官娓娓道来,并连连致谢。
无视法律 内外勾结 乔装进入企业盗销“一条龙”
2021年初,王某在帮助某环保科技公司为某矿区服务企业清理垃圾时,发现该企业大量废铁设备无序堆放,同时,王某注意到该企业存在使用纸质“物资出门证”的管理漏洞,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他心生盗窃废铁设备的想法。
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王某联合陈某张某等人伪造物资出门证,以送货名义多次秘密窃取废铁设备,并找到废品收购个体经营户张某,约定由其收购处理废铁。犯罪团伙接连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导致该企业价值327826元的国有资产损失,对该企业经营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以法为名 准确定性 精准打击涉企犯罪并追赃挽损
2023年1月,王某、张某、陈某等11人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张某、陈某等11人利用企业下班之机,秘密窃取企业废铁设备,对财物实际控制后即刻销赃,涉案价值342562元,确实对受害企业单位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王某等11人难辞其咎。
为了精准打击涉企犯罪行为,高质效办好涉企案件,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核实各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价值,退赃退赔金额,夯实了涉嫌盗窃犯罪证据链条。另一方面,检察官多次前往废品收购点了解收购程序,听取被害企业意见,审查认定张某在收购企业废铁时没有索要单位证明,没有在企业内部过磅,结合深入企业前后行为装车过程,张某对盗窃应为主观明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企业废铁后销赃的事实,确定废品收购个体户张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在充分的证据论证和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下,除张某拒不认罪外,王某、陈某、杨某等10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违法所得,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实现赔偿被害企业损失306970元、返还企业设备3个。陈某、齐某、吕某、席某、李某、田某、赵某、郭某取得了被害企业的谅解。
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参与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涉案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罪前罪后情节,对11名涉嫌盗窃人员区分情况分层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协调组织人员、参与盗窃、运输、销赃等环节,起主要作用的王某、张某、陈某、杨某认定为主犯;对在参与共同犯罪中“望风”、挑铁、协助装车等帮助,起次要作用的李某、席某等7人认定为从犯。对犯罪情节较轻,经过社区评估,无再犯危险的李某、吕某等6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有法定从宽情节的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2月17日,长武县检察院对王某等10人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2日,长武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50000至1000元。
延伸触角 检察建议 做好检察护企“后半篇文章”
为进一步做好检察护企的“后半篇文章,更好地护航省级重点企业发展,达到“办理一案、保护一企、治理一片”的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和问题,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对症下药”,为涉案企业开出了“检察药方”。
2023年3月15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向该矿区服务企业公开宣告送达了首份检察建议。建议指出,企业存在安全意识淡薄、技防设备落后、门卫检查流于形式、废铁管理粗放、职工教育单一等问题。向企业提出升级技防设施、建立专门废铁设备管理、加强职工法治教育等意见建议,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犯罪发生,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补全安全管理漏洞,推动煤矿企业平稳发展。
5月5日,该企业经过集中整治向检察机关回复,该企业先后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讨,并迅速落实各类防范措施,启用企业门禁加密二维码验证,实行“线上+线下”双核验,增建围栏对废铁设备存放统一登记管理,落实企业巡逻及责任处罚机制,同时,加大职工法治安全教育,更注重对新招聘人员考察与管理。企业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并表示对检察机关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工作效率感到敬畏,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表示敬佩,长武检察办案“法治元素”,已成为助力省重点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
来源: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长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