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相继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落实好“三个规定”,2019和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分别制定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的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报告的记录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