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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受案标准及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3-12
  

一、受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案卷装订、案卷材料及电子卷宗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

  二、受案工作规定

  1、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案卷材料分流至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2、案件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待资料齐备后方可接收;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否则将不予接收案件。

  3、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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