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二、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接待人员审查证件无误后方可安排阅卷。
三、律师阅卷时,将采用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四、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五、辩护人应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六、经检察机关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