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等人开车载着若干斤“铜线”来到小李自营的废品回收站打算将其出售。
李某刚进入废品回收这个行业,作为新人,李某看见“铜线”的两端存在明显的平滑切口,心里已经对这批代售品的来路产生了怀疑,
李某与张某闲聊时得知,这些“铜线”的来源是张某等人盗窃所得,即便如此,李某也并未予以明确拒绝,出于“送上门的货,不要白不要”侥幸的心理,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并将“铜线”转卖他人。
在这之后,李某多次收购张某等人拿来的“铜线”,非法获利仅数千元,直到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警察上门找到李某,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抓获。
后经鉴定,李某数次收购的这批“铜线”实为工地的电缆线,价值共计十余万元。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虽并未直接参与盗窃活动,但由于其工作特点,很容易与盗窃份子沆瀣一气,从而成为帮助盗窃份子将不法财物进行折现的帮凶,不利于后续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追回。
注:
所谓“废品回收站”也并非所有的废品都能进行收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对收购范围进行了限定: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于废旧金属等专用器材的个人回收,法律也是明令禁止的。
检察官提醒:
废旧回收行业从业者,切莫贪小利而失大义,要加强行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的法治意识,学会拒绝一切来路不明的可疑物品,将上游犯罪份子的折现、变现渠道彻底“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