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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礼泉检察:检察官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 2023-06-26

  某有限公司于20099月成立开始,法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高息存款、股权及存款送礼品为诱饵,层层大量发展业务员,采取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群众资金,给数百名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审查,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经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未经注册登记,未取得投融资代理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以公司的名义非法代理上游公司未经国家许可的融资业务,并在线下广为宣传,以高利为诱饵,招揽、吸纳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数额巨大,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数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处以刑罚。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频发,花样层出不穷,方式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许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的本质不变。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提高风险意识,通过正规的渠道投资理财,拒绝高利诱惑,守好“钱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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