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听证制度的发展
听证是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机制,我国听证制度最初确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随后广泛适用于立法、执法、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听证”借用了行政法规的称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对检察听证的统一规范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10月正式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羁押审查工作,准确适用羁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实际工作,于2021年颁布并实施《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二、羁押听证制度的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羁押。二是通过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羁押审查工作,准确适用羁押措施。需要明确的是,羁押听证并不是“不羁押前的听证”,其目的在于通过听证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做到应捕尽捕,能放尽放。
三、羁押听证的范围
从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审查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必要启动羁押听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会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有需要,可以通过羁押听证的方式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类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逮捕在押的案件,因案件情况复杂,期限届满无法办结,需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期限。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是否批准延长羁押,可以通过羁押听证方式听取意见。
第三类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职权审查发现或者根据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在 bet36体育在线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中,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四、羁押听证的不公开原则
检察机关办理的羁押审查案件,大多数发生在侦查阶段,要求羁押审查必须尊重侦查规律、保障办案需要,对侦查秘密、当事人隐私等应当予以有效保护。因此,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必要公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公开进行。同时,为了加强羁押审查环节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羁押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
五、羁押听证的参加人员
参加羁押听证的人员一般包括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有重大争议或者重大影响的羁押审查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通过更广泛的社会参与达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提升公信目的,可以邀请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