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情况时发现,异地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罗某《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存在刑期计算错误问题。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原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罗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计算错误,秦都区司法局在建立矫正执行和监督管理档案时未认真核实期限,存在违法行为。
随后,秦都区检察院依法向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就上述问题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层报省检察院,对异地法院判决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上述错误予以改正。
秦都区司法局、陈仓区法院分别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立即开会研究整改,及时改正了罗某的社区矫正期限,并书面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