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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检察扫黑除恶(二十五)|乾县首例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 2019-06-29
  2019年6月28日下午,随着法槌的落下,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冲、赵龙等十四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窝藏案在乾县法院办公楼前公开宣判,政法系统部分干警、律师及各界人民群众共计三百余人参与了旁听。该案系乾县首例宣判的涉恶犯罪案件。

  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赵冲、赵龙、马航国、葛辉辉恶势力团伙从2016年至2018年有分有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赵冲、马航国为该团伙首要分子。被告人赵冲、马航国、赵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被告人赵冲、马航国、赵龙、葛辉辉、车航涛、韩超、杨浩、罗文静、习航云、秦帅、郭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李粉妮、胡宏刚、王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该恶势力团伙严重危害当地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根据十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赵冲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对被告人赵龙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马航国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车航涛、葛辉辉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年六个月,因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十个月;对被告人韩超、杨浩以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习航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粉妮、胡宏刚、王旭以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郭丹、罗文静、秦帅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以上被告人附带了相应的民事赔偿。

  本案是我院提起公诉并判决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本案的宣判不仅仅为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喜添战果,也进一步彰显了我县政法机关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的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更是达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切实地为老百姓的安居乐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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