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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 2020-09-28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下列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