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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三原县检察院提出惩罚性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24-01-30

  近日,由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请求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刘先后多次从曹处进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冒充牛肉销售销售金额170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冒充牛肉进行售卖,其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遂于2023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赔偿金513万元并就其销售伪劣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不仅要让老百姓吃饱吃好,更要让老百姓吃的放心、安心。商家在致富路上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需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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