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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钱没要到反获刑,“非法讨债”不可取!

发布时间: 2024-12-16

  由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某、魏某某非法拘禁案,经法院公开审理,近日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42月,因被害人贾某某拖欠曹某某一笔数额较大的借款迟迟未还,曹某某叫上自己的一个朋友魏某某在贾某某可能经过的地点进行蹲守后,等到了贾某某,曹某某与魏某某将贾某某强行拉上车,向其索要欠款未果。二人先将贾某某拉至一偏僻村庄,后又拉至某拆迁工地对贾某某进行殴打。后贾某某在被拘禁过程中,分三次付给曹某某共计8369元。归案后,曹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魏某某为索要欠款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并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但当一些人试图通过非法拘禁他人来讨债时,便踏入了严重违法的领域。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比如,债主为了逼迫欠款人还钱,将其强行关押在某个房间内,限制其行动自由,这就构成了非法拘禁。哪怕是将欠款人限制在一个看似开放但实质无法自由离开的场所,如派人看守的院子,也属于非法拘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人可能会认为,自己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意图,不应该算违法。然而,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这是高于一切私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权利。任何纠纷都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 

  当遭遇债务纠纷时,正确的做法是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或寻求相关部门如司法所、法院的帮助。我们要明白,在法治社会,遵循法律程序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非法拘禁这条法律红线,否则将追悔莫及,面临法律的严惩与道德的谴责。切记,莫让讨债变“囚牢”,非法拘禁背后的法治警钟声声不息! 

  当我们遇到欠款不还等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选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否则将追悔莫及。 

  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了解其还款困难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其次,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或者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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