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党某某等11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县人民法院对11人作出有罪判决。
2014年以来,被告人党某某等人采取拘禁、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先后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三原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全县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以党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三原地区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盖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个月不等,对被告人张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