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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燃“知正守正”之火 铸成长坚实脊梁

发布时间: 2024-12-23

  我是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沈文雅,是一位刚刚踏入检察道路的追光者,手持法典,怀揣热忱,肩负使命,于法律星河中探索正义的坐标。我要讲的三原检察故事,题目是《燃“知正守正”之火,铸成长坚实脊梁》。 

 

     

  今年8月份,我正式加入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这个集体。我进入检察院后跟进的第一个案子,是一桩寻衅滋事批捕案件。通过案件的办理,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正义,除了是内心的价值判断,更应该是结合案件事实、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客观评价;惟有知正,才能守正。守望公平正义,正是新时代检察人的梦想与追求。 

  这是一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张某与其妻李某在回家路上购物,李某下车采购,张某在车上等待。这时,醉醺醺的王某来到张某车前,意图将张某拽下车。返回的李某询问张某是否认识王某,张某说不认识。王某多次尝试打开车门,张某发动车辆离开了现场。王某恼羞成怒,殴打了留在现场的李某。经鉴定,张某和李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我的主要工作是通过翻阅卷宗材料、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判断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撰写审查报告。在刚拿到到这个案子时,我想的是认真审核现有证据,做出客观判断。但是在看完现场监控视频后,我很愤怒。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个身强体壮的、极具力量的男子,在对一个瘦弱的、无力抵抗的女性拳打脚踢,拽着被害人的头发进行殴打,在长达十几分钟的殴打过程中,路过的多名群众无人阻拦。震惊、愤怒、失望,太多的主观情感让我有些上头。那一刻我没有想法律,没有想证据,我想的是这样的人就应该被抓起来。 

  在没有全面审核证据的前提下,我就做出了判断。带着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想法,我去翻阅案卷。根据案卷资料显示,张某去医院治疗的时间是在案发后两天,并且证人证言中也未体现出在事发时,王某与张某有肢体接触。换言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张某的轻微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及以上轻微伤,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现有证据表明,王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被逮捕。 

  写完不批准逮捕的审查报告后,我很纠结。这种纠结是因为我的内心判断和客观评价是冲突的,我以为的正义并不是真正的正义。但也正是这样的纠结,让我明白,其实从一开始我就陷入了一个很可怕的误区。我并不是为了正义而办案,我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办案,我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假设正确而办案。当我扭曲了正义,我所做的事情,就早已偏离守护正义的轨道。我很庆幸,这次短暂的偏离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我还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结论。 

  这个案子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通过这个案子,也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检察人,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有主观情绪,但决不能被主观情绪主导,更不能仅依据主观判断去做出决定。我们办的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惟有知正守正,才能以坚实脊梁担当使命,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做法治建设的逐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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