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体育在线

图片
联系电话:029-32853690 检察服务中心电话:029-32272000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宣传

【三检普法】“居住权”是啥,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 2024-03-29

  群众:“我有一个远亲,一直对我悉心照顾,他无房居住,我想让他居住我的房屋,但又担心我离世后子女与他为了房屋而产生纠纷,该如何保证子女的继承权又做到让远亲有房可住呢? 

  检察官:可以为房子设立居住权,您担忧的的问题就解决了。下面来一起看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群众:那我明白了,如果我在房子上设立居住权,那么既不影响孩子的继承权,也不影响亲戚居住。即使将来孩子卖掉房屋,亲戚仍然可以继续居住。 

  检察官:是的,您的理解很到位。 

  群众:那我要如何设立居住权呢? 

  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检察官提示: 

  居住权是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方式设立。但是一定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租赁、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个人购房时,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是你的,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