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国家为了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然而却有人以此为“商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最终将自己送入监狱。
【案情介绍】被告人黄某某与岳某某在饭馆吃饭时认识,告诉岳某某他是某监狱的狱政科科长,认识领导,能申请到公租房,岳某某信以为真。被告人黄某某让岳某某联系想办理公租房的人,只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即可,他收取每个申请公租房的人5000至7000元费用,每收取一个人的费用,给岳某某2000元好处费。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岳某某陆续收取了王某某、张某某等57名被害人办理公租房的费用,给被告人黄某某转账45万余元。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系无业人员,截至案发,没有找过任何人或通过任何途径给被害人申请过公租房,所获赃款均已挥霍。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诈骗案已判决生效,黄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有住房保障需求的人民群众,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申请公租房,不可通过任何中介或者代理机构办理,不要轻信他人,也不要幻想天上掉馅饼,遇事多思考,多与家人商量,遇到涉及钱财、银行卡的问题时要提高警惕,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