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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 | 高息投资需谨慎 非法集资要远离

发布时间: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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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遇到这样的“投资项目”时,一定要当心,可能非法集资正在向你招手!

  近日,渭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等2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各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万元。

  据悉,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受赖某某(已另案处理)指派,分别注册登记成立并运营陕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咸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于某某为实际控制人、樊某某任总经理。两家公司在不具备从事金融活动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组织、领导相关员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陕西某投资公司先后与98名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书131份,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金额387万元,咸阳某投资公司先后与246名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书312份,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金额1041万元。

  【检察官提醒】

  企业公司生产经营时,唯有合法合规,才能行稳致远。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应当予以追缴。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提高风险投资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守住“钱袋子”,才能护好“幸福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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