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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 | 揭秘电话卡背后的黑色“商机”

发布时间: 2024-04-26
  

藏身境外的诈骗分子为何能使用国内电话作案?

  究竟是谁在向不法分子提供帮助?

  又是谁游走在这条灰黑色的不归路上?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023年10月,李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刚被执行完行政拘留,李某就打起了在拘留所认识的刘某的主意。李某准备了1张电话卡,又欺骗刘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4张电话卡,随即与信息网络犯罪人员取得联系,根据对方的指示使用这5张电话卡进行拨号通话、连接语音聊天等通讯支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人员拨出诈骗电话60余通,李某从中获利1022元。经查证,一名接到李某拨出电话的被害人被诈骗13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乃至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请广大群众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切莫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以防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等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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