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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早预防 武功未检伴成长——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bet36体育在线“预防校园欺凌”主题宣讲系列活动

发布时间: 2024-04-12

  校园欺凌绝非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很可能成为孩子一生的“梦魇”为有效提高学生们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近日,武检美阳未检办案团队走进武功县绿野中学为学生讲授法治课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堂课以“尊重规则,让校园欺凌无处遁形”为主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同学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围绕校园欺凌的概念、表现形式、危害、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相关知识进行详细讲解,教导同学们在遭受校园欺凌后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整堂课内容精彩生动,寓教于乐,同学们踊跃发言,气氛活跃,有效地提高了未成年人知法守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检护,助力成长。下一步,武检美阳”未检办案团队将继续创新普法方式,加强普法力度,为全县中小学生输送优质法治课,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校园欺凌,创建和谐平安校园贡献武功检察力量。 

    

  知识点来啦! 

   

  1.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有: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多次索要财物;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等。 

  2.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和第1184条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欺凌者实施侮辱、威胁、殴打等欺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将受到公安机关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一般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14到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面对校园欺凌时勇敢说“不”

                                           

  第一不要自责,不要认为是自己的错。事实上,校园欺凌是施暴者的责任,不是被欺凌者的责任。受害者是无可指责的,施暴者必须承担责任。 

  第二不要“怕”字当头。在遇到勒索、敲诈和殴打时不要害怕,要敢于抗争。有效防范校园欺凌的第一要诀就是“不怕”,但要量力而行,要有方法和策略意识。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切记不能蛮干,避免对方欺凌升级。 

  第三要及时报告。提倡在“不怕”的前提下与校园欺凌行为抗争,但不意味着逞一时之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在遇到校园欺凌后要及时向父母、老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警方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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