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郑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从广东汕头购买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产品对外销售,黄某在明知郑某某销售的日化产品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受郑某某雇佣,帮助郑某某接收、存储日化产品,并以上门送货、物流运输等方式向小胡、小何、小薛等人销售。截至案发,郑某某、黄某二人对外销售金额共计54万余元,郑某某非法获利28万余元,黄某非法获利5万元。
日前,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万余元;黄某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使得商品的质量和服务难以得到保障,不仅直接造成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失,还会对商标权人的企业形象、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破坏正常健康的市场秩序。作为经营者,要坚守诚信经营,切勿“知假售假”,方能行稳致远。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贪图便宜,助长制假售假风气,如果发现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文字/平欢欢
视频/王海艳
编辑/王滋渝